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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两建”办﹝2017﹞3号转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转发国家22部委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6部门转发国家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清城区“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城区“两建”办﹝2017﹞3号
转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转发国家22部委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6部门转发国家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
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城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6﹞5号)、《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转发国家22部委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6﹞24号)、《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6部门转发国家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6﹞25号)、《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意见》(清发改信建﹝2016﹞27号)四份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6﹞5号)
2.《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24部门转发国家22部委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6﹞24号)
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46部门转发国家44部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清发改信建﹝2016﹞25号)
4.《清远市关于落实对失信企业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 惩戒的工作意见》(清发改信建﹝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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