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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纳税信用体系 提高社会税法遵从--全省开展新一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4-04-25    来源: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氛围,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省税务机关正在有序开展2012-201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本次评定的参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连续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其它纳税人社会诚信情况评为A、B、C、D四个级别。(具体按照粤国税发〔2003〕247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纯地税管户”) ,之后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正常参评。

  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对总、分支机构均应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本次评定工作评出的A级纳税人将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表彰,并提供开通绿色通道、放宽发票供应、依法免除税务检查等优质办税服务。B、C、D级纳税人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管理与监控。

  详细事项可登录广东地税门户网站政策法规栏目进行查阅。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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