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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

发布时间:2014-08-27    来源: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

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3-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全力打造“信用清远”,根据党的十八大、省第11次党代会精神,以及《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3-2020年。

 

第一章  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和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随着“三打两建”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一、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建立。2012年8月,我市成立了由53个市直属单位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和11个专责工作小组,协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制定出台了《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任务和步骤。各县(市、区)也相应建立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初步形成市县联动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

二、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效。2006年以来,我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先后印发实施了《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清远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远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等一批相关信用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我市信用市场,促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已具备一定基础。近年来,我市在电子政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重点涉信人群信用管理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了电子政务系统,开通了清远市政府信息网。人民银行总行建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收录了我市自然人、企业等的信贷信息,开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纳税自然人等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整理工作。社会信用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供了基本条件。

四、部门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近年来,我市依托“金信”、“金税”、“金质”、“金关”等工程,推进行业和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如市工商局根据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将其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同时探索建立信用警示和惩戒机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面启用了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并探索开展联合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以电子监管和诚信评级为核心,进一步规范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此外,以市再生金属行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也积极推进自律建设。

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央行指导、部门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指导连州市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创建工作,着力改善辖区农村金融生态,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放贷意愿,缓解农户融资难问题。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机制有待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系统的信用制度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尚未建成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和共享水平不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成本过高、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足,信用产品的需求和供给尚未有效激发;诚信文化尚未全面普及,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政务诚信度和司法公信度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等。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时强调,“十二五”期间要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2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三打两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新的形势要求。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当前,偷逃骗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建设法制健全、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竞争有序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举措。

二、实现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必然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市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期,倡导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无疑可以为持续推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也只有全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才能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和资本,才能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

三、率先实现崛起,迫切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清远提升珠三角产业转移承接水平,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实现率先崛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抢抓发展机遇,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经济的跨越发展。

四、改进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必然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社会矛盾加剧,迫切需要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规范发展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改进和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重要抓手。

五、建设幸福清远,迫切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幸福清远,需要营造关系和谐、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提高群众的幸福感,是建设幸福清远的内在要求。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以打造“信用清远”为总目标,坚持他律与自律机制建设相结合,围绕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着力完善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着力建设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着力强化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着力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着力强化区域信用合作,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重点领域建设,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水平,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为加快转型升级、推动“桥头堡”战略的全面实施和建设幸福清远提供重要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立法执法、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引导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和信用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构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省和市的部署,立足于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实施步骤,有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典型地区,实现重点突破,形成工作示范,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三、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共享、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四、共建共享,强化应用。按照统一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通过共建共享的方式,共同打造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强化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产品的应用。

 

第三节  建设目标

 

到2015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与运行机制。信用制度及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成;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跨地区和跨部门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诚信文化普及繁荣。“信用清远”建设初见成效,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失信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社会信用环境初步优化,全社会信用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省接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目标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齐全,运行良好;信用服务市场体系较为健全,信用服务业繁荣发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基本健全,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显著制约作用;跨区域信用合作取得显著进展,联合信用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全社会诚信水平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氛围和环境,形成“信用清远”品牌形象。

 

专栏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指   标

2015

2020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联建共享应用单位数

≥30

≥50

信用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100%

100%

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100%

100%

资信评级服务机构营业收入(亿元)

≥0.3

≥1

公务员信用档案覆盖率

≥85%

100%

司法执法人员执法档案覆盖率

100%

100%

事业单位信用档案覆盖率

100%

100%

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

100%

100%

金融账户实名制比率

90%

100%

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个人信用档案覆盖率

≥60%

≥90%

农户信用档案覆盖率

≥50%

≥80%

公务员、企业高管及企业信用管理人员培训覆盖率

 

100%

100%

 

第三章  加快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

 

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制定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节  加快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一、加快制定规范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等行为的信用管理制度。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立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实施细则,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规范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明确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结合省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制定我市实施细则,明确实施主体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惩戒尺度等内容。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对守信者给予奖励,对失信者给予限制或惩戒,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三、加快推进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结合《征信业管理条例》和省有关信用服务市场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我市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明确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四、推进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我市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培训、软件使用与维护管理、应用系统授权管理等制度,落实信用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审查和评估制度,适时修订并不断完善安全防护策略;完善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  加快推进标准和规范建设

 

一、制定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标准、国家标准和省有关标准,加快推进以居民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信用主体识别标识系统;细化完善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制定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制定和严格执行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等活动中信用信息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传输、储存、披露和应用等全过程中信用信息的安全。

三、推动形成信用服务标准。推动信用服务合同格式规范、信用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信用服务产品使用规范、征信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第四章  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以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主体,以商业征信系统为补充,加快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政府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提供必要支撑。

 

第一节  加快建设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各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市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等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原则,改造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完善各部门、各行业纵向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成员信用档案。以行业、部门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行业或部门间信用信息的持续交换共享机制,着力消除“信息孤岛”。到2015年,有30个以上行业和部门内部信用信息基本实现交换共享;到2020年,全市主要涉信行业和部门均实现交换和共享。

 

第二节  加快构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加快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根据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一数一源的原则,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加快建设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联通的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行业、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利用互联网搭建市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平台,力争在2014年上半年初步建成开通“信用清远网”,作为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重点归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分批次归集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部社会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能全面反映各类主体信用状况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健全信用建设工作机制,确保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与维护。通过新建或授权委托等方式,确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县(市、区)一级一般不再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在各县(市、区)设立相应的信用信息数据中心,负责各县(市、区)信息数据库的运维管理以及信用信息的记录、报送和更新;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共建单位在系统建设、运维、应用和日常管理中的职责。

三、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监管需要,实现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省、兄弟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交换共享;积极推进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探索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模式和机制,逐步扩大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应用范围。

 

专栏2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表

序号

子项目

建设内容

建设起止年限

1

系统运行基础设施

利用现有资源,建设支撑系统运行所需的各种软硬件设施。包括:服务器设备、存储/备份设备、网络系统和系统软件。

2013-2015

2

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结合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准规范,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目录系统。

2013-2015

3

信用数据处理平台

依托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信用数据归集及整合平台,实现信用数据归集和整合功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政府五大信用主体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

2013-2015

4

应用服务系统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信用信息应用需求,建设三个应用服务系统:政府联合奖惩服务系统、基础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信用清远网)、个性化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2013-2020

5

安全保障系统

购置防火墙、安全网关等安全管理设备,开发运维监控、日志审计等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013-2020

 

 

第三节  加快推动商业征信系统建设

 

把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作为扶持征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提供资金、技术、政策及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支持等方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建设商业征信系统,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第五章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监管

 

信用服务市场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良性运行的重要驱动力。以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为重点,有序推进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

 

第一节  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

 

一、推进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动政府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科技专项审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资格(质)认定、保障房分配、公务员录用、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造信用服务需求。

二、引导和推动社会各界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合同签订、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激发信用服务的潜在需求。

 

第二节  培育壮大信用服务产业

 

一、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有资质的社会机构积极投资信用服务行业,吸引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入驻清远。扶持和培育本土评级机构发展,重点扶持品牌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加快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二、培育多元化信用服务业态。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担保、商业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三、引导信用服务业集聚发展。合理布局信用服务产业,推动信用服务业依托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实现集聚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产业链,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强化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实现合作共赢,不断壮大信用服务产业规模。

 

第三节  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

 

一、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备案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实施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现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监管,依法对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进行处罚。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在“信用清远”网建立信用服务机构投诉举报平台,形成群众投诉举报收集和统一联网受理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守信自律。推动建立清远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按照“一次出格,终身禁入”的原则,制定行业约束机制和信用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推行信用服务行业诚信服务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确保社会信用体系良性运行的关键。坚持“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切实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处处守信、事事方便,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社会氛围。

 

第一节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力度

 

一、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依法对诚信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政府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政府各有关行业、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和各类信用产品,加强对诚实守信者的激励,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对守信者在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和补贴补助等领域依法提供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使其“处处守信、事事方便”。

三、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自我激励。推行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重点涉信人群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引导政府部门以及社会成员将诚信理念转化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守信行动。

 

第二节  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一、加强行政监管性惩戒。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加大对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力度,加快完善落实信用分类监管制度,通过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法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加强跨区域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探索建立完善部门和区域间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二、加强司法性惩戒。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依法追究失信违法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引导诚信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打击,依法追究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加大裁判文书执行力度,保护守信者的正当权益。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

三、加强行业性惩戒。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强化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

四、加强市场性惩戒。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五、加强社会性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清远网、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对失信者形成社会性惩戒。

第七章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文化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以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为抓手,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培养全民诚实守信意识,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人文氛围。到2020年,全面铸就新时期清远诚信文化精神。

 

第一节  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普及

 

结合“厚于德、诚于信、敏于行”的新时期广东精神宣传,加大对诚信文化的宣传力度,积极培育诚信道德,在全社会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风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书、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全面、系统地宣传信用政策,普及信用文化知识,褒扬诚实守信,揭露做假失信行为,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舆论宣传监督网络。注重正面引导,深入挖掘诚信典型事例,加强典型宣传,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失信典型披露工作,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全民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抵制各种失信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宣传普及,组织市属媒体并协调中央、省属媒体,通过访谈节目、开辟专栏、开设专题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公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重大活动、典型案例、工作成效及进展等,宣传推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引导全民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二节  加强诚信教育培训

 

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制定诚信教育培训实施方案,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等各个层面的诚信教育和培训。重点针对党政领导、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管理者等开展诚信教育培训。针对公务员和司法执法人员,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人员教育培训,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信用管理岗位人员职业培训和岗位认证机制。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把诚信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的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阶段的教育中,建立完善诚信教育体系,着力提高青少年的诚信意识。

 

第三节  广泛开展社会诚信创建活动

 

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创建活动,促使诚实守信真正成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基础,努力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积极倡导诚信自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要开展面向社会的诚信服务承诺,制定和履行诚信公约,公开服务流程、价格情况、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诚信自律促进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广泛开展诚信创建主题活动,有步骤地组织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6·14”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9·20”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12·4”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有重点地开展“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诚信行业”等社会诚信创建活动;集中举办“诚信活动月”、“诚信活动周”等阶段性主题活动;积极开展清远“诚信企业”、“诚信人物”、“诚信社区”、“诚信村镇”、“诚信家庭”等评选活动,让诚信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等,努力提高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努力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第四节  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推动企业把“诚信立业”作为企业的经营守则,增强企业维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鼓励企业通过建立诚信联盟、签署诚信共同宣言等形式建立守信公开承诺制度,从守法经营、合同履约、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到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逐步扩大守信公开承诺范围,引导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诚信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激励诚信行为的制度规范;推动企业设立专门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客户资信管理、债权保障、应收账款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强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到2015年,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在各类大中型企业建立较为完善

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通过多样化合作方式,探索建立完善与省内外地市开展信用合作的体制机制,积极参与建设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一节  探索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

 

推进与省内城市及泛珠三角主要城市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交流,通过联合举办高峰论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开展学术研究、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等方面的区域信用合作。积极探索推进市际或区域之间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共同搭建跨市、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动实现信用信息互查、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等,形成互联互通的监管网络和对失信者的区域性社会联惩联防体系。

 

第二节  开展多层次的区域信用合作   

 

积极开展与省内其他地市的信用合作,与广州、深圳、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以及韶关、河源、肇庆等环珠三角地市之间、区域之间开展信用合作,营造趋同的制度环境,促进区域社会信用体系一体化;积极开展与外省、市的信用合作,依托泛珠合作机制,加强与港澳地区、泛珠内地成员省市的信用合作,推动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建立区域性信用合作平台和合作机制;

积极探索开展跨境信用合作与交流。

 

第九章  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先导。围绕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强化政府守信践诺和示范带动,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全面提高政府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的能力和意识,增强决策透明度,保持政策稳定性,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一节  规范行政履职行为

 

一、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制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执行力建设,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三、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大力实施网上政务服务创新工程,加快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切实提高政府服务和管理效率。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与披露机制。在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做到政务公开内容规范、形式完整、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将公开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到2015年,100%的政务公开信息实现网上发布。

 

第二节  强化政府示范带动

 

一、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二、建立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向社会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期限承诺。到2015年底,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中为群众办实事的践诺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鼓励各级政府探索建立政府信用评估和预警机制。

三、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到2015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一站式”集中办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100%。

四、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严禁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失信行为进行包庇纵容,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五、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和存量债务化解工作,清理政府关联类不良贷款和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加快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控制政府举债,规范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加大财政预算公开力度。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到2020年,建立比较健全完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价和预警机制。

六、带头示范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资格(质)认定、补贴(助)发放、申请政府资金等方面,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建立政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和审核制度。

七、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守信意识,作好新旧政策衔接,加强部门间协调,克服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不断改变空间布局规划、频繁变更产业发展政策等失信行为,增强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三节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

 

一、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客观公正记录公务员的信用信息,并逐步将公务员财产申报、奖惩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相关信用信息纳入诚信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加大对公务员诚信记录的应用查询力度,逐步将公务员诚信状况列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第四节  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建设

 

一、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对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公益类事业单位信用档案。

二、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建立公益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将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三、推动公益事业单位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公益事业单位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逐步将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建立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一、加强行政内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制度,加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到2015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全市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二、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在履行制定规范文件、决定、任免等职责时对政府及其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加强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强化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执行、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审查和监督。发挥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的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

三、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政民互动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建设,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渠道。建立政策、规划和行政程序及时宣讲机制,便于群众和媒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章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点。围绕生产、流通、电子商务、价格、金融、税务、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守信自律,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商务诚信水平。

 

第一节  生产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等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以政府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动态更新维护信用记录,并依法定期向社会发布。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并实施分类监管。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对诚信企业给予激励。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和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开展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以食品、药品和农产品为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监控和抽查,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追溯体系,严格实行质量、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生产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快速处置机制。

 

第二节  流通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流通企业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相关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建立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

二、加强流通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流通企业信用评价,全面落实流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流通企业实行差别化待遇。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业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建立流通企业动态信用监管机制,打造良好的流通环境。

三、推动行业守信自律推动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流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在食品、药品、屠宰等重点行业以及现代物流、连锁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及劳务合作、重点产品出口等领域,率先推行企业信用认证和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引导流通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增强企业防范与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第三节  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的信用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网店实名制、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三、实施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推动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大力发展信用调查、评估、担保、保险以及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主体给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警告或实施行业限期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节  价格领域诚信建设

 

一、推进价格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二、建立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价格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价格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企业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加大惩戒力度。

四、加强价格诚信自律建设。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广泛开展价格诚信承诺、价格诚信单位评选等价格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第五节  金融领域诚信建设

 

一、推动完善金融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加强对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整合,逐步推动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到2015年,金融账户实名制比率达到90%,到2020年达到100%。

二、推动建立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评信通”等专业化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水平。通过财政投入、企业参股等方式,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和贷款担保基金,推动解决县域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等问题。

三、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托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债、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和骗保骗赔、逃套骗汇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大力推行金融企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强化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

 

专栏3  “评信通”名词解释

“评信通”,是深圳市信用评级协会、深圳市信用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指导下,发挥和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共同搭建的标准化、专业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评信通”通过“评”价企业的资“信”状况,挖掘优秀企业,供银行选择,为企业提供快速、低成本的融资途径,建立起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其特点就是展示企业真正的资信状况和经营情况,揭示风险,减轻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服务企业

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成本为企业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评信通”的建立在深圳二十多万家中小企业和六十多家中外资银行间架起了金色的桥梁,充分调动银行、担保公司、资信评估公司等机构的资源和专业优势,科学分工,紧密合作,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帮助银行挖掘优质客户,达到银企共赢,同时为深圳的诚信体系建设和深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六节  税务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完善纳税人信用档案。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加大对纳税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建立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纳税人信用档案,并加强与公安、银行、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

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提高税源监控效能和税收风险防控水平。

三、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与重点纳税人签订诚信纳税承诺书,并逐步扩大承诺制度覆盖面,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

 

第七节  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建立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坚持将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并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加强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防止由分解发包、非法转包、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问题的发生。

 

第八节  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建立交通运输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交通运输信用考核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

二、完善交通运输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全市联网的交通运政网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类监管机制。落实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实施交通运输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在享受政府和行业优惠政策、拓展交通运输服务业务、扩大经营范围和扶持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励;将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施限制发展措施。根据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加大对随意拒载、宰客、绕行、超载、乱涨价、乱收费等违规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制定诚信服务准则和实施诚信服务承诺制度,引导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自律。

 

第九节  中介服务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健全中介服务机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探索建立律师类、公证类、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检验检测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第十节  会展和广告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二、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第十一章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建设的核心。重点围绕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教育及科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完善诚信约束机制,加强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建设,打击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社会诚信水平。

 

第一节  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领域,救灾、救助、低保、慈善、彩票、婚姻、收养等领域以及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环节的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诈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行为的处罚措施,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二、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诈捐、违规、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三、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提高基金征集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依法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

第二节  劳动用工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强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二、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市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档案。

三、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通过授牌授证、通报公告等方式给予激励,加大对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予以曝光。加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仲裁的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打击非法用工、非法职介等失信行为,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四、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评价标准,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

 

第三节  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二、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对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违法失信行为。

三、推进医疗卫生领域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的职业道德。

四、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信用档案。通过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方式,推行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动计生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管理中的应用,对计生失信者依法进行惩戒。

 

第四节  教育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教育领域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人员、学生信用评价制度;建立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等。

二、建立健全教育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

三、加大教育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积极开展教育机构、教师、学生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位授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项目申报、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教师学术作假、学生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教学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

四、开展教育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师德教育培训。开展学生、教师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节  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知识产权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失信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引导上市辅导期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二、建立知识产权信用档案。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企业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工作。

三、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知识产权守法诚信自律建设。鼓励市内各行业、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展“正版”、“正货”承诺单位创建活动,提升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水平。

 

第六节  低碳环保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低碳环保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完善企业低碳和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与公布制度、应对环境事故情况公布制度,健全环评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二、建立企业低碳环保信用档案。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诚信档案。加强控排企业碳排放核查,建立企业碳排放行为诚信档案。完善企业低碳、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质检、银行、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

三、加大环保信用分类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和后续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奖励、警示和惩戒。

四、加强环评、能评诚信建设。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对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考核和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行环评、能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节  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二、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

三、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文化、体育和旅游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加强联动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加强行业守信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文化、体育、旅游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开展诚信创建活动,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主体提高守信自律意识。

 

第八节  统计调查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和统计违法单位黑名单制度,将在统计调查活动中的失信单位纳入统计违法黑名单。

二、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三、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以查处统计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强化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报及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等行为。

四、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加强诚信统计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意识和依法统计观念,推动开展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第九节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一、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将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加强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必要的激励或惩戒,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机制。

三、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向社会披露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引导社会组织增强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推行社会组织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

 

第十二章  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重点围绕推进司法公开公正、加强司法人员诚信建设、健全促进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等,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一节  推进司法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立完善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人民法院着力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以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为依托,逐步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扩大信息联网范围,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二、加强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大力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将流动人口、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完善我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推动人口基础信息在各地区和各部门间的交换、共享和应用,提升执法效能。

三、加快推进检察信息系统和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信息化基础网络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专网建设及系统平台应用,落实信息系统责任和管理维护人员,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应用管理系统运行质量,提升信息系统应用效能。

 

 

第二节  推进司法公开公正

 

一、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法院系统切实依法做好立案公开、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庭审公开等工作,逐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落实旁听制度,积极推进“阳光审判”。检察系统着力创新检务公开方式和途径,落实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积极推进“阳光检务”。公安系统着力建立和完善执法公开的长效运行机制,探索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提高执法透明度,全面推进“阳光执法”。司法行政系统围绕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行业信息的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二、严格司法公正。法院系统着力规范执法尺度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加强检察、公安系统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加快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制度化、规范化进程,重点加强规范刑罚执行、监狱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建设。完善司法纠错机制。

 

第三节  加强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一、加强司法执法工作人员信用建设。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并将司法执法人员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推行公开承诺制度,引导司法执法人员诚信自律。

  • 加强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行守信公开承诺制度,推动诚信规范执业。

 

第四节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工作机制

 

一、加快推进司法领域工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院系统重点推进主动执行、量刑规范化、诉前联调、判后释法答疑及家事审判合议庭等改革。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公安系统重点推进执法信息公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执法资格考试等改革事项。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推进社区矫正全覆盖、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化、狱政管理和律师制度等改革。

二、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加强对政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职能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人大监督和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群众对司法活动监督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政法机关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三章  实施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是社会信用建设的有力抓手和重要支持。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强化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一节  政府管理与服务创新工程

 

以建设市网上办事大厅、开通市民个人网页为主要内容,创新政府政务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审批、并联审批,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加快建立服务于市民查询、办事、投诉等的便民服务电子系统。到2015年,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90%,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80%,全面建成集政务公开、投资审批、网上办事、查询投诉、政民互动、效能监察等功能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开通常驻人口市民网页。到2020年,所有可公开办理的事项网上办理率达100%。

 

第二节  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推动政府各部门和行业在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公务员招录、市场准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资质(格)认定、产品质量、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科研、补贴(助)发放、保障性住房分配、电子商务、股权融资、融资担保、年检年审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深度应用信用信息,使用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鼓励各部门和行业率先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应用示范。

 

第三节  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依托专业评级机构,探索建立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到2015年,基本形成一套科学、合理、客观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到2020年全面应用于全市中小微企业,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分类筛选,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担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四节  住建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推进住建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住建领域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等活动,完善住建领域信用信息征集标准,建立健全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及监理、施工图审查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共享,建立健全住建领域相关主体信用档案。鼓励和引导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住建领域主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保障房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研究制定出台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在保障房建筑开发、申请审核、物业管理等方面,积极查询应用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搭建房管、民政、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车辆和户籍管理等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规范、高效的保障房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保障房的申请、准入、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严格实施住房保障申请和享受对象的收入财产比对核查。建立保障房领域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个人虚假申请、骗租、骗领、骗购等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采取驳回申请、警告、补足差价、罚款、限期退租、终身禁止申请等处罚措施,将骗取保障房作为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将在土地开发、税收缴纳、项目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违反保障房管理规定的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法定惩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

 

第六节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研究制定农村社会成员信用信息记录、征集、整合和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档案制度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切实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将农村社会成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金融服务、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以推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为突破口,积极开展农民的宅基地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建立农村信用保险、信用担保机构,发挥信贷杠杆作用,增强对农村的金融支持。加强农村信用宣传教育,在农村信用社等商业银行乡镇网点开设咨询窗口,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外勤人员深入农户、企业、田间地头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信用信息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到2020年,我市农村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农户贷款难等突出问题得到明显缓解,农村信用水平明显提高。

 

第七节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推动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行业企业信用档案。借鉴再生金属行业商会信用建设经验,建立适合各行业自身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鼓励诚信经营,通过行规、行约等约束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制假售假、偷逃骗税、商业欺诈、恶意欠薪等失信行为。组织开展行业内“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推动协会(商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完善内部信用管理机制,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组织推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专责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制订工作计划,全力推进相关建设工作。

 

第二节  加大资金支持

 

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责任,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第三节  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省和市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并在数据库建设、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第四节  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级管理责任制,实行分工负责、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将有关指标和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实施动态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建立规划实施激励与问责机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建设工作推进缓慢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章  实施步骤

 

根据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分阶段实施步骤,分解落实总体规划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确保完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目标任务。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3年)。组织宣传并启动实施本《规划》。谋划建立清远市信用中心,进一步健全信用工作机制;根据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加快制定形成统一的、与省相衔接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动部门和行业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提高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启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搭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框架,建设“信用清远”网;落实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开展行政审批领域申请主体信用记录应用工作;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

二、全面建设阶段(2014-2015年)。全面贯彻实施《规划》各项建设任务。全面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加强行业和部门信用记录体系建设,健全信用档案;推动更多行业部门和有关单位接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其数据质量和应用服务水平,并与省级系统实现信息的交换共享;加快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设;以重点工程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在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重点领域大力推行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培育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加快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壮大;全面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和各领域诚信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加快推进区域信用合作。

三、完善提升阶段(2016-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对建设目标、重点工作等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进一步充实提升、深化应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扩大“信用清远”网对外服务范围,提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进一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推动形成新时期清远诚信文化和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氛围。

附件下载:《清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3-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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