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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远都来饭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0000000000000000X 441802600381248
法人代表姓名: 黄金来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27********201X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处罚〔202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8日,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远都来饭店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2022年2月15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BQC22JD0300514)。2022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清城区龙塘镇远都来饭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BQC22JD0300514),并对该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该批次生姜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2022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该批次生姜的检测报告和相关购货凭证。经调查,上述姜共购进1件,每件5kg,进货单价为25元/件,生姜已被抽检走1.5kg,剩下的3.5kg没有使用,后来销毁了,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被我局查获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对当事人适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0
处罚有效期: 2099-09-07
公示截止期: 2025-06-10
处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2MB2D268207
数据来源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2MB2D268207
备注:
主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清远市清城区信息中心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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