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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宏发水泥制管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1802MA4XDH0CXT
法人代表姓名: 刘友山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0124********0438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罚〔2024〕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排水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两批次“一级(普通)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以下称“排水管”)进行执法抽样,每批次各抽检4条。抽检时,当事人在《抽样记录》上签名确认被抽检的排水管规格为600mm*2000mm,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7月10日及2023年10月6日,执行标准为GB/T11836-2023《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0日的排水管有49条,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6日的排水管有261条。我局依法委托广东省建筑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期间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月8日。样品经检验,结果为抽检两批次的排水管的检验项目[外压荷载]均不符合技术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依据检验委托书进行评定,所检项目不符合技术要求,检验报告书编号为GD2023-22-02181、GD2023-22-02182。2024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12月14日,为控制涉嫌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310条排水管进行了查封。2024年1月30日,经批准,我局延长了查封期限。2024年3月1日,由于查封期限已满,我局依法予以解除查封。经查明,查封的310条排水管与抽检时两批次共310条排水管所指为相同物品。这310条排水管实际为两个批次,其中同一批次49条排水管属于已生成完毕的成品,有4条用于执法抽检。另外261条排水管无法排除是半成品的可能性。还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售卖过相同规格的排水管,销售价为270元/条。经核算,涉案的49条排水管货值金额为1323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45条排水管;2.罚款17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21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4-26
处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2MB2D268207
数据来源单位: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2MB2D268207
备注:
主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承办:清远市清城区信息中心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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